多名有案在身的港人,干犯了嚴重罪行仍獲得法官批准保釋,之後棄保潛逃並成功到外國尋求政治庇護,令市民質疑法官變相放生罪犯。退休法官黃汝榮表示,法庭判斷應否保釋疑犯的條文簡單易明,幾乎無出錯空間。他質疑,批准慣犯保釋的法官來來去去都是那幾位,「究竟是事有湊巧,還是另有原因」?
黃汝榮解釋,按照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9G條,法庭在三種情況之下,可以拒絕疑犯保釋出外,包括法庭認為被告有可能不按時出席審訊;法庭認為被告在保釋期間可能會干犯其他控罪;以及法庭認為被告在保釋期間,可能會干擾證人或銷毁證物。
法例條文簡單易明,只要法官具有普通常識,對控罪和案情有正常的理解,不刻意偏幫控方或辯方,在判斷是否容許被告保釋時,幾乎沒有出錯空間。
近年不少被控干犯暴動、縱火、藏有軍火、違反《國安法》等嚴重控罪的被告,仍然獲得法庭批准保釋,亦有被告在保釋期間重複犯案,法庭仍然沒有取消被告保釋,最誇張的一宗案件,被告在短短幾個月內干犯了十幾次不同的案件,法庭仍然每次容許這名被告保釋外出,黃汝榮認為這顯示了法庭完全漠視了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的法規。
黃汝榮建議,若法官言行上有違就職誓言,作出違背香港利益的行為,應被褫奪資格。另外,他建議由司法機構管理層制定一些內部守則,如審查和懲處法官的機制,既不影響司法獨立,又合情合法。